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54號
原 告 旺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丁孆蘭
上列原告與
被告譜榮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3,836,70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9,016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38,516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