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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4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54號 原   告 旺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孆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譜榮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3,836,7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016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38,516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