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08號
原 告 鵬興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美珍
被 告 臺灣苗栗捲煙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素池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
債權人代位
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計算其訴訟標的價
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
93年度台抗字第696 號裁定意旨
參照)。查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
請求:確認訴外人強達自動化有限公司對被告有新臺幣(下同)
1,48萬2,600 元之工程款債權存在,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以
上
開工程款債權金額核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5,751 元。茲
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