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26號
原 告 百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偉崇
上列原告與
被告泥霸工程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核定
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
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查
本
件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12,68
1 元。
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應以原告請求之
上開金額定之,則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420 元。
二、提出被告泥霸工程實業有限公司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及其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