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41號
聲 請 人 洪子晉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亦陞營造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
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01 萬7,582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
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 元。
二、相對人亦陞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並據
此補正該公司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
省略,下同)。
三、相對人彭士龍、黃志瑋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