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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5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41號 聲 請 人 洪子晉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亦陞營造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01 萬7,582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   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 元。 二、相對人亦陞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並據   此補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   省略,下同)。 三、相對人彭士龍、黃志瑋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