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58號
原 告 玖瓏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世寶
上列原告與
被告黃顯能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
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38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4,662 元。
二、被告黃顯能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