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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5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58號 原   告 玖瓏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寶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顯能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38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4,662 元。 二、被告黃顯能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