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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5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71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姜立方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炳輝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53,2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 二、被告李炳輝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被告麗雄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