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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5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77號 原   告 華興展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桂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銘國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 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萬7,78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8,53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