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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2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50號 原   告 建升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兆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能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798,18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 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8,200 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