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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2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65號 原   告 荃威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春玉 訴訟代理人 林雅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苗栗縣通霄鎮公所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 9,81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23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