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65號
原 告 荃威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春玉
訴訟代理人 林雅儒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苗栗縣通霄鎮公所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
9,81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23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