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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2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68號 原   告 順輝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裕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四季山莊雲天大地管理委員會間給付服務報酬事 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62,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 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3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