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82號
原 告 東亞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玲玲
上列原告與
被告樂奇精密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
,原告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1,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