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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3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07號 原   告 和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國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俊旭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3,482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11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18,6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