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07號
原 告 和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國輝
上列原告與
被告邱俊旭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3,482 元
,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9,11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18,6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