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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3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15號 原   告 張耀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半導體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 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薪資新臺幣(   下同)293,424 元(含年終獎金257,424 元及交通津貼36,0   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依勞資爭議處理   法第57條之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   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依此   計算,本件裁判費經核定為1,600 元(計算式:3,200 元×   1/2 =1,600 元)。 二、被告台灣半導體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居   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