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90號
原 告 黃小瑋
訴訟
代理人 白裕棋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龍山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
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本文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
被告給付
資遣費新臺幣(下同)183,840 元、預告
期間工資47,7
68元、失業給付補償164,880 元、未提撥勞工退休金267,124 元
、特休未休工資15,923元,
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679,535 元(計
算式:183,840 +47,768+164,880 +267,124 +15,923=679,
535 ),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 元,
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7條之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
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依此計算,
本件裁
判費經核定為3,690 元(計算式:7,380 元×1/2 =3,690 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
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