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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3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90號 原   告 黃小瑋 訴訟代理人 白裕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龍山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 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本文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 被告給付資遣費新臺幣(下同)183,840 元、預告期間工資47,7 68元、失業給付補償164,880 元、未提撥勞工退休金267,124 元 、特休未休工資15,923元,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679,535 元(計 算式:183,840 +47,768+164,880 +267,124 +15,923=679, 535 ),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 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7條之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 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依此計算,本件裁 判費經核定為3,690 元(計算式:7,380 元×1/2 =3,690 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