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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4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77號 原   告 羅德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瓊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詠固精密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6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40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