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77號
原 告 羅德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瓊芬
上列原告與
被告詠固精密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6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40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