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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5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41號 原   告 國興冷凍肉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桂添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錦堂即皇品薑母鴨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90,1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