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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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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5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92號 聲 請 人 億河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其聲請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 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 款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 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