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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6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再審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28號 再審原告  林振榮 再審被告  國祥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炳欽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再 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 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再審原告主張廢棄本院107 年度勞簡上字第 3 號判決之利益計算(即再審原告請求再審被告再給付新臺幣( 下同)101,210 元之範圍),經核定為101,210 元(計算式:90 ,670+570 +9,970 元=101,210 ),依上開規定,應徵再審裁 判費1,665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