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0號
原 告 太揚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伯昌
訴訟代理人 翁文正
被 告 江錦勳
江秋昭
上列
當事人間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
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30,7
36,0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2,512 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附表:
┌──┬───────────┬──────┬────┬─────┬─────────┐
│編號│ 標 的 │公告土地現值│ 面積 │ 原告應有 │ 價 額 │
│ │(苗栗縣苗栗市○○段)│ (元/ ㎡) │ (㎡) │ 部分比例 │(元以下四捨五入)│
├──┼───────────┼──────┼────┼─────┼─────────┤
│ 1. │ 748地號土地 │ 22,410 │3,696.51│ │ 27,612,930 │
├──┼───────────┼──────┼────┤ 1/3 ├─────────┤
│ 2. │ 749地號土地 │ 31,600 │ 296.5 │ │ 3,123,133 │
├──┴───────────┴──────┴────┴─────┼─────────┤
│ 合 計│ 30,736,06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