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7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60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立仁 訴訟代理人 鍾焜泰 上列原告與被告承鋒鑄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2 人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38,06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 元。 二、被告林威志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