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60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立仁
訴訟代理人 鍾焜泰
上列原告與
被告承鋒鑄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2 人間請求
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38,06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 元。
二、被告林威志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