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7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94號 原   告 劉力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晶旺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因原告並未表明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復未載明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裁判費命原告補 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   且特定(即請求被告應給付之金額為多少)。 二、原告應依前項「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內容,陳報訴訟標的   之金額或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補繳裁   判費。 三、起訴狀所列被告晶旺營造有限公司,與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公   司登記資料不符。請提出正確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之地址   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