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94號
原 告 劉力民
上列原告與
被告晶旺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因原告並未表明
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復未載明
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裁判費命原告補
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
翌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應補正事項:
一、
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
且特定(即請求被告應給付之金額為多少)。
二、原告應依前項「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內容,陳報訴訟標的
之金額或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補繳裁
判費。
三、
起訴狀所列被告晶旺營造有限公司,與本院
依職權查詢之公
司登記資料不符。請提出正確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之地址
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