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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6號 原   告 建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漢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志遠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312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裁判費5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