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06號
原 告 吳新明
上列原告與
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中區施工處
等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071,847 元(計算式:1,456,113 元+3,615,734 元
=5,071,84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292元。
二、被告登威營造有限公司、被告沅達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暨其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
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