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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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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9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06號 原   告 吳新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中區施工處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071,847 元(計算式:1,456,113 元+3,615,734 元   =5,071,84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292元。 二、被告登威營造有限公司、被告沅達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