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2號 原   告 紅太陽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宗澤 被   告 鍾葦       張倚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繳納裁 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8 年2 月15日以10 8 年度補字第201 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 繳,該通知已於108 年2 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 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