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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6號 原   告 建升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兆興 被   告 瑞能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美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 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原告僅於聲請支付命令時繳納新臺幣(下同)500 元之裁判 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繳 裁判費8,200 元,該裁定已於同年3 月5 日送達原告,原告 逾期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 表各1 份附卷可憑,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