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6號
原 告 建升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范兆興
被 告 瑞能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美璋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經
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
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原告僅於聲請支付命令時繳納新臺幣(下同)500 元之裁判
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繳
裁判費8,200 元,該裁定已於同年3 月5 日送達原告,原告
逾期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
表各1 份附卷
可憑,原告之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