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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2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30號 上 訴 人 謝逢得       林園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琇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30 號與被上訴人李念恩間請 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108 年12月13日所為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6 萬9,46 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7,78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向本院繳納,並另補正上訴理由,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