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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2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70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鑾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萬春 訴訟代理人 陳恩民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70 號與被上訴人卓明德間請 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3 月19日所為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1,212,65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6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向本院繳納,並另補正上訴理由,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