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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4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86號 原   告 李坤樹 被   告 福春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時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100 萬(下同)元,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經本院於民國 108 年8 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裁 判費10,900元,該裁定已於108 年8 月26日寄存送達原告, 並於同年0 月0 日生效,惟原告迄今逾期未補正,有本院裁 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各1 份附卷 可憑,原告之訴不符法定程式,經命補正後亦未遵期補正, 依上所述,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