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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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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5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居間報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秋燕       鄭愛卿       鄭安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永鑫不動產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居 間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9,090 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 事項。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 ,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第442 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57,03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 090 元,玆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