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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5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32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先發電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登輝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艾笛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8 年訴字第532 號履行契約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20 9,24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0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