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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5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32號 上 訴 人 先發電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登輝 被 上 訴人 艾笛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8 月11 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備之法定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 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 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9 年9 月4 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 該裁定業於同年9 月11日送達上訴人,而上訴人今均仍未 繳納裁判費等情,有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 、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其 上訴不合法定程式,經命補正後又未於期間內補正,上訴自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