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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7號 原   告 東品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慧 被   告 溫松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繳納裁 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7 年12月27日通知原告 於7 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108 年1 月7 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