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7號
原 告 東品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錦慧
被 告 溫松發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繳納
裁
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7 年12月27日通知原告
於7 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108 年1 月7 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