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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1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訴字第11號 原   告 林哲君       林映廷       林謝鶴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恩民律師       魏翠亭律師 被   告 勝興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男 訴訟代理人 葉博洋 被   告 莊光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告林映廷於審理中先後為訴之聲明追加、縮減、擴張,於 民國109 年4 月20日言詞辯論期日復陳述訴之聲明應以108 年8 月14日擴張訴之聲明狀為準,尚未就追加部分繳納裁判費,是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如訴之聲明另有變更,應本件裁定送達後 3 日內提出),並指定民國109 年5 月14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 院第1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林美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