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訴字第11號
原 告 林哲君
林映廷
林謝鶴妹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陳恩民
律師
魏翠亭律師
被 告 勝興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男
訴訟代理人 葉博洋
被 告 莊光榮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告林映廷於審理中先後為
訴之聲明追加、縮減、擴張,於
民國109 年4 月20日言詞辯論
期日復陳述訴之聲明應以108 年8
月14日擴張訴之聲明狀為準,
惟尚未就追加部分繳納
裁判費,是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如訴之聲明另有變更,應本件裁定送達後
3 日內提出),並指定民國109 年5 月14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
院第1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林美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