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1號
原 告 林哲君
林映廷
林謝鶴妹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陳恩民
律師
魏翠亭律師
原告林謝鶴
妹
訴訟代理
人 林輝宏
被 告 莊光榮
勝興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男
訴訟代理人 葉博洋(即葉芷宜)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6 月29日下午2 時30分
,在本院第11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林美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