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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1號 原   告 林哲君       林映廷       林謝鶴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恩民律師       魏翠亭律師 原告林謝鶴 妹訴訟代理 人     林輝宏 被   告 莊光榮       勝興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男 訴訟代理人 葉博洋(即葉芷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6 月29日下午2 時30分 ,在本院第1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林美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