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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1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執行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21號 原   告 彰發環保塑木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仁演 被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第三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第三人之異議權,法院核   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第三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   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又請求返還房地之訴,係以   房地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房地之交   易價額為準。故於返還房地之強制執行程序中提起第三人異   議之訴,第三人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應係該房地   免於被遷讓返還所獲得之利益,原則上應以該房地於起訴時   之交易價額為準,惟如第三人對執行標的物之權利價值即排   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低於執行名義所載房地之價值時,   其就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之權利價值   為準。 二、原告主張被告以本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108 號民事確定判決   為執行名義(下稱系爭執行名義),聲請對吉安資源科技工   業有限公司為遷讓返還如附表所示房地(下稱系爭房地)之   強制執行,然原告並非系爭執行名義之債務人,本院108 年   度司執字第6469號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命   令不及於原告,不得命原告將所有之:㈠水泥隔牆板製造設   備(含攪拌機、主機厚9 公分、7.5 公分、6 公分共3 台、   破碎機、切割機、電動運料車共2 台、運板車)、㈡長32公   尺高溫爐及附屬設備、㈢備用防火磚乙批等物遷出,爰提起   第三人異議之訴等語。原告於被告請求返還系爭房地之強制   執行程序中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其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   之利益,應為系爭房地免於被遷讓返還所獲得之利益;而倘   系爭房地免於被遷讓返還,原告事實上繼續使用系爭房地,   應可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觀諸本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10   8 號民事確定判決內容,可知被告前將系爭房地出租予執行   債務人吉安資源科技工業有限公司,每月租金為新臺幣(下   同)100 萬元,爰以此租金數額作為原告每月可獲利益之計   算基準。再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   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   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   明文。是依被告每月可獲相當於租金之利益100 萬元,類推   適用上開規定以10年期間計算,可獲之利益總額為1 億2 千   萬元(計算式:100 萬元×12月×10年=1 億2 千萬元)。   而系爭房地之交易價額,依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課稅現值計   算,總價為184,177,380 元(詳如附表),有公告土地現值   查詢資料及苗栗縣政府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在卷可稽。揆   諸首開說明,因原告對執行標的物即系爭房地排除強制執行   所有之利益,低於執行名義所載房地之價值,爰以前者核定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 億2 千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   6,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附表: ┌──┬───────────┬───────┬─────┬────┬────────┐ │編號│   標    的   │108 年公告土地│ 面 積 │權利範圍│  價  額   │ │  │   (苗栗縣)   │現值(㎡/ 元)│ (㎡) │    │        │ ├──┼───────────┼───────┼─────┼────┼────────┤ │1  ○○○鄉○○○段中平小段│   6,800  │ 6580.15 │ 1/1  │ 44,745,020 元 │ │  │105 地號       │       │     │    │        │ ├──┼───────────┼───────┼─────┼────┼────────┤ │2  ○○○鄉○○○段中平小段│   6,800  │  40.08 │ 1/1  │   272,544 元 │ │  │122 地號       │       │     │    │        │ ├──┼───────────┼───────┼─────┼────┼────────┤ │3  ○○○鄉○○○段中平小段│   6,800  │ 14412.87 │ 1/1  │ 98,007,516 元 │ │  │125 地號       │       │     │    │        │ ├──┼───────────┼───────┴─────┼────┼────────┤ │4  ○○○鄉○○○段中平小段│課稅現值41,152,300元   │ 1/1  │ 41,152,300 元 │ │  │141 建號       │             │    │        │ ├──┴───────────┴─────────────┴────┼────────┤ │合計                               │ 184,177,380 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