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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7號 原   告 陳淑惠 被   告 鄒埕鎧 被   告 聯興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森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13日裁定 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2月21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 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歐明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