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7號
原 告 陳淑惠
被 告 鄒埕鎧
被 告 聯興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葉森池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納
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13日裁定
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2月21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
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歐明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