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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9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巨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正,此裁定業於同年11月10日送達上訴人,而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其上訴不合法定程式,經命補正後又未於期間內補正,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