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4號
聲 請 人 美商羅德日本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嘉睿Gareth McAlister
訴訟代理人 張筱桂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
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而經
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73號
裁定公示催告,聲請人並於民
國107 年9 月8 日刊登新聞紙,茲因權利申報
期間已經屆滿
,
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
規定,聲請為
除權判決等語。
二、
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73號裁
定公示催告,
嗣並經聲請人於107 年9 月8 日刊登於新聞紙
,此經本院調取
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
無訛,並有聲請人提
出之報紙為證。茲
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8 年3 月8 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於108 年3 月12日具狀向本
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
第1 項規定
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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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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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受 款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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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泰昌橡膠工業有限公司│美商羅德日本股份有│第一銀行苗栗分行 │107年8月31日 │50,274元 │KA0000000 │ │
│ │蔡輝雄 │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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