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0號
聲 請 人 邱凱澤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108 年5 月30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
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而經
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89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
於107 年11月3 日刊登新聞紙,茲因權利申報
期間已經屆滿
,
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
之規定,聲請為
除權判決等語。
二、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89號
公示催告,聲請人並於107 年11月3 日刊登於報紙,此業經
本院
依職權調取
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茲
本件申報權
利期間,業於108 年5 月3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
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08 年5 月15日
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 月之期限(民
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
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
自
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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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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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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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苗博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企銀苗栗分行│106 年9 月25日│62,086元│AF0000000 │ │
│ │ 湯恭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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