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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3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1號 聲 請 人 南台灣釣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桂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2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而經 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85號裁定公示催告,聲請人並於民 國107 年10月17日刊登新聞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 ,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 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85號裁 定公示催告,嗣並經聲請人於107 年10月17日刊登於新聞紙 ,此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 利期間業於108 年4 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 人於108 年5 月21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 無不合(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參照)。從而,聲 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 │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31號│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備考│ │ │ │ │ │ │ (新台幣) │ │ │ ├──┼────┼─────────┼─────────┼───────┼────────┼────┼──┤ │001 │周正益 │南台灣釣具有限公司│台灣企銀竹南分行 │107年8月30日 │21,200元 │00000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