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8號
聲 請 人 億勝輪胎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淑甄
代 理 人 王智偉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4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支票遺失
,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76號
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
國107 年9 月21日刊登新聞紙,因申報權利
期間已經屆滿,
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
規定,聲請為
除權判決等語。
二、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76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7 年9 月21日刊登於新聞
紙,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
上開
公示催告卷宗核閱
無訛。
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8 年3 月
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於登報期滿6 個月
翌
日起算3 個月內之108 年6 月10日,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
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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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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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受 款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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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裕新汽車股份有限公│億勝輪胎有限公司 │兆豐銀行頭份分行 │107年8月31日 │6,752元 │BY0000000 │ │
│ │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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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裕新汽車股份有限公│億勝輪胎有限公司 │兆豐銀行頭份分行 │107年8月31日 │33,495元 │TB0000000 │ │
│ │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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