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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4號 聲 請 人 羅建謀即友利吊車工程 代 理 人 曾莉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而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5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 人並於民國107 年7 月18日刊登新聞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 已經屆滿,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53號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7 年7 月18日刊登於新 聞紙,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並 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8 年 1 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於108 年1 月22 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星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附表: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苗盛營造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苗栗分行 │107 年6 月30日│127,575元 │JA0000000 │ │ │ │張子雲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