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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4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42號 聲 請 人 邱寶治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8年7月1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91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7 年11月16日刊登於新聞 紙,有聲請人提出之太平洋日報報紙一份為證,並經本院依 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 於108 年5 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從而,聲請人 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美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 │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42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受 款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 (新台幣) │ │ │ ├──┼─────────┼─────────┼─────────┼───────────┼────────┼────────┼──┤ │001 │日勝發有限公司 │邱寶治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107年11月7日 │6,000元 │AA0000000 │ │ │ │ 古勝露 │ │份有限公司苑裡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