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48號
聲 請 人 天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國昌
代 理 人 羅玉瑛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108 年7 月25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
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而經
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05 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
並於107 年12月12日刊登新聞紙,茲因權利申報
期間已經屆
滿,
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為
除權判決等語。
二、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05
號公示催告,聲請人並於107 年12月12日刊登於報紙,此業
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
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茲
本件申報
權利期間,業於108 年6 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08 年7 月8
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 月之期限(
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
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
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
│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48號│
├──┬──────────┬──────────┬────────┬───────┬─────┬─────┬──┤
│編號│ 發票人 │ 受款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001 │天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企銀竹南分行│107 年10月8 日│8 萬500 元│AG00000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