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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5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7號 聲 請 人 堅志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仕洧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108 年8 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而經 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 於108 年1 月25日刊登新聞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 ,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 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 號 公示催告,聲請人並於108 年1 月25日刊登於報紙,此業經 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茲本件申報權 利期間,業於108 年7 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 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08 年7 月29日 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 月之期限(民 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 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 │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57號│ ├──┬────────┬──────────┬────────┬───────┬─────┬─────┬──┤ │編號│ 發票人 │ 受款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001 │堅志建材有限公司│勝皇五金企業有限公司│第一銀行苗栗分行│107 年5 月8 日│ 12,201元 │JA00000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