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8號
聲 請 人 欣欣保利龍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淑君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8 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
所載之支票,前經本院以10
8 年度司催字第8 號准予
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8 年1 月31
日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且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
權利
期間業已屆滿,並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
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8 號公示催
告在案,所定支票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8 年7 月31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附
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奕榔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9 日
【附表】
┌─────────────────────────────────────────────────────────────────┐
│108 年度除字第58 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受 款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 (新台幣) │ │ │
├──┼─────────┼─────────┼─────────┼───────────┼────────┼────────┼──┤
│001 │賴耀星 │欣欣保利龍有限公司│第一銀行苗栗分行 │107年11月15日 │7,800元 │KA00000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