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事聲字第2號
異 議 人 劉宜學
相 對 人 采鑫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昌儒
相 對 人 張玉蘭
林倬生
林倬立
郭凉招
李秋梅
陳有進
蔡端端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事件,
異議人對於本院
司法事
務官於民國109 年2 月21日所為109 年度司聲字第11號民事裁定
提起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
駁回。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
適當之處分;認
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 項之異議
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之4 第1 項前段、第2 項及
第3 項定有明文。
本件相對人具狀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司法事務官於109 年2 月21日所為本院109 年度司聲字第
11號裁定,於同年月27日寄存送達異議人,經10日而於同年
3 月8 日發生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見本院司聲卷第
49頁)。異議人於同年3 月16日具狀向本院
聲明異議,未逾
法定10日不變期間,本件異議應屬合法,先予敘明。
二、異議意旨
略以:
兩造間本件請求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雖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 年度上字第28號判決相對
人勝訴確定,並認定異議人應負擔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含
追加之訴部分)。
惟相對人采鑫建設有限公司(下稱采鑫公
司)等人僅針對移轉土地部分
上訴,其上訴範圍與異議人不
同,然第二審
裁判費就兩造之上訴裁判費均為相同之計算,
似有重複計算
之虞,
爰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三、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
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
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向第二審或
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
判費十分之五。於第二審為訴之變更、追加者,其裁判費之
徵收,依前條第3 項規定,並
準用前項規定徵收之,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5第3 項、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第2 項前
段定有明文。
四、
經查:
㈠相對人采鑫公司就原審敗訴部分【㈠確認
被告釆鑫公司與被
告張玉蘭、林倬生、林倬立、郭凉招、李秋梅、陳有進、蔡
端端等人就原審判決附表一所示之
買賣契約不存在。㈡確認
被告釆鑫公司與被告張玉蘭、林倬生、林倬立、郭凉招、李
秋梅、陳有進、蔡端端,以買賣為原因於104 年10月23日所
為之
所有權移轉行為均不存在。㈢被告張玉蘭、林倬生、林
倬立、郭凉招、李秋梅、陳有進、蔡端端應將如原審判決附
表二所示之
不動產,以買賣為原因,於104 年10月23日經苗
栗縣竹南地政事務所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
予以塗銷】提起
上訴,原審以如附表所示核定9 筆土地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8
,894,810元,應納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267,480
元,合於規定。
㈡異議人就原審敗訴部分【被告采鑫公司應將原審判決附表二
所示之不動產登記為原審判決附表四所示70人之名義(移轉
登記
應有部分,亦如原審判決附表四所示)】提起上訴,雖
其上訴範圍與相對人采鑫公司不同;惟其另追加代位依
民法
第767 條規定,聲明請求相對人等7 人應將9 筆土地按民事
聲明上訴
暨上訴理由狀附表二所示情形移轉登記為相對人采
鑫公司所有。
揆諸前述規定之說明,除其
上訴聲明,追加部
分超過上訴聲明部分,亦須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原審以其上
訴聲明,及另追加之聲明,合併以如附表所示核定9 筆土地
之訴訟標的價額18,894,810元,應納第二審裁判費為267,48
0 元,應屬適法。
五、
綜上所述,原審就相對人采鑫公司上訴部分、異議人上訴及
追加部分分別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各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
核無不合。異議人據以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之4 第3 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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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標 的 │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權利範圍│ 價 額 │
│ │ (苗栗縣竹南鎮) │(㎡)│ (元/㎡) │ │(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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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鹽館段山子坪小段37-4地號土地 │ 56 │ │ │ 704,25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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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鹽館段山子坪小段37-5地號土地 │ 19 │ │ │ 238,94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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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鹽館段山子坪小段37-10地號土地 │ 14 │ │ │ 176,064元 │
├──┼───────────────┼───┤ │ ├─────────┤
│ 4 │鹽館段山子坪小段220-8地號土地 │ 61 │ │ │ 767,136元 │
├──┼───────────────┼───┤ │ ├─────────┤
│ 5 │鹽館段山子坪小段220-9地號土地 │ 111 │ 12,576 │ 1/1 │ 1,395,93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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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鹽館段山子坪小段220-10地號土地│ 59 │ │ │ 741,98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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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成功段144-5地號土地 │ 22.09│ │ │ 277,80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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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成功段144-7地號土地 │227.98│ │ │ 2,867,07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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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成功段273地號土地 │932.38│ │ │ 11,725,6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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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 │ 18,894,8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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