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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度事聲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聲明異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事聲字第2號 異 議 人 劉宜學 相 對 人 采鑫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昌儒 相 對 人 張玉蘭       林倬生       林倬立       郭凉招       李秋梅       陳有進       蔡端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 務官於民國109 年2 月21日所為109 年度司聲字第11號民事裁定 提起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 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 項之異議 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之4 第1 項前段、第2 項及 第3 項定有明文。本件相對人具狀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司法事務官於109 年2 月21日所為本院109 年度司聲字第 11號裁定,於同年月27日寄存送達異議人,經10日而於同年 3 月8 日發生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司聲卷第 49頁)。異議人於同年3 月16日具狀向本院聲明異議,未逾 法定10日不變期間,本件異議應屬合法,先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兩造間本件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雖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 年度上字第28號判決相對 人勝訴確定,並認定異議人應負擔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含 追加之訴部分)。惟相對人采鑫建設有限公司(下稱采鑫公 司)等人僅針對移轉土地部分上訴,其上訴範圍與異議人不 同,然第二審裁判費就兩造之上訴裁判費均為相同之計算, 似有重複計算之虞,爰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三、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 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向第二審或 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 判費十分之五。於第二審為訴之變更、追加者,其裁判費之 徵收,依前條第3 項規定,並準用前項規定徵收之,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5第3 項、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第2 項前 段定有明文。 四、經查: ㈠相對人采鑫公司就原審敗訴部分【㈠確認被告釆鑫公司與被 告張玉蘭、林倬生、林倬立、郭凉招、李秋梅、陳有進、蔡 端端等人就原審判決附表一所示之買賣契約不存在。㈡確認 被告釆鑫公司與被告張玉蘭、林倬生、林倬立、郭凉招、李 秋梅、陳有進、蔡端端,以買賣為原因於104 年10月23日所 為之所有權移轉行為均不存在。㈢被告張玉蘭、林倬生、林 倬立、郭凉招、李秋梅、陳有進、蔡端端應將如原審判決附 表二所示之不動產,以買賣為原因,於104 年10月23日經苗 栗縣竹南地政事務所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提起 上訴,原審以如附表所示核定9 筆土地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8 ,894,810元,應納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267,480 元,合於規定。 ㈡異議人就原審敗訴部分【被告采鑫公司應將原審判決附表二 所示之不動產登記為原審判決附表四所示70人之名義(移轉 登記應有部分,亦如原審判決附表四所示)】提起上訴,雖 其上訴範圍與相對人采鑫公司不同;惟其另追加代位依民法 第767 條規定,聲明請求相對人等7 人應將9 筆土地按民事 聲明上訴暨上訴理由狀附表二所示情形移轉登記為相對人采 鑫公司所有。揆諸前述規定之說明,除其上訴聲明,追加部 分超過上訴聲明部分,亦須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原審以其上 訴聲明,及另追加之聲明,合併以如附表所示核定9 筆土地 之訴訟標的價額18,894,810元,應納第二審裁判費為267,48 0 元,應屬適法。 五、綜上所述,原審就相對人采鑫公司上訴部分、異議人上訴及 追加部分分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各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 核無不合。異議人據以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之4 第3 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附表: ┌──┬───────────────┬───┬──────┬────┬─────────┐ │編號│ 標 的 │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權利範圍│ 價 額 │ │ │ (苗栗縣竹南鎮) │(㎡)│ (元/㎡) │ │(元以下四捨五入)│ ├──┼───────────────┼───┼──────┼────┼─────────┤ │ 1 │鹽館段山子坪小段37-4地號土地 │ 56 │ │ │ 704,256元 │ ├──┼───────────────┼───┤ │ ├─────────┤ │ 2 │鹽館段山子坪小段37-5地號土地 │ 19 │ │ │ 238,944元 │ ├──┼───────────────┼───┤ │ ├─────────┤ │ 3 │鹽館段山子坪小段37-10地號土地 │ 14 │ │ │ 176,064元 │ ├──┼───────────────┼───┤ │ ├─────────┤ │ 4 │鹽館段山子坪小段220-8地號土地 │ 61 │ │ │ 767,136元 │ ├──┼───────────────┼───┤ │ ├─────────┤ │ 5 │鹽館段山子坪小段220-9地號土地 │ 111 │ 12,576 │ 1/1 │ 1,395,936元 │ ├──┼───────────────┼───┤ │ ├─────────┤ │ 6 │鹽館段山子坪小段220-10地號土地│ 59 │ │ │ 741,984元 │ ├──┼───────────────┼───┤ │ ├─────────┤ │ 7 │成功段144-5地號土地 │ 22.09│ │ │ 277,804元 │ ├──┼───────────────┼───┤ │ ├─────────┤ │ 8 │成功段144-7地號土地 │227.98│ │ │ 2,867,076元 │ ├──┼───────────────┼───┤ │ ├─────────┤ │ 9 │成功段273地號土地 │932.38│ │ │ 11,725,610元 │ ├──┴───────────────┴───┴──────┴────┼─────────┤ │ 合 計 │ 18,894,81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