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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9號 原   告 林于佩 上列原告與被告捷美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 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   且特定(原告事實及理由主張被告應給付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惟未載於訴之聲明)。 二、請求給付內容請分別列出金額(資遣費、未休特別休假工資   、工資、績效獎金、加班費、失業給付差額、勞工退休金差   額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美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