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2號
原 告 陳俊仰
訴訟
代理人 白裕棋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昇峰起重工程有限公司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46萬9,295 元(含工資6 萬2,514 元、未休特別休
假工資6 萬0,800 元、加班費34萬2,601 元、退休金3,38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 元。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
定,本件係屬因給付工資及退休金涉訟,是應暫收第一審裁判費
1,690 元【計算式:5,070 元1/3 =1,690 元】。
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翌日起7 日
內補繳,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美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