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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2號 原   告 陳俊仰 訴訟代理人 白裕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昇峰起重工程有限公司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46萬9,295 元(含工資6 萬2,514 元、未休特別休 假工資6 萬0,800 元、加班費34萬2,601 元、退休金3,38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 元。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 定,本件係屬因給付工資及退休金涉訟,是應暫收第一審裁判費 1,690 元【計算式:5,070 元1/3 =1,690 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 日 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美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