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 年度勞補字第24號
原 告 邱月茹
上列原告與
被告高雄空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
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
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5萬6,53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 元。然
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本件係屬因給付資遣費涉訟,
是應暫收第一審裁判費553 元【計算式:1,660 元1/3 =553
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
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美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